意昂4体育官方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教財〔2018〕1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學校招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宣傳、學工🤾🏻♀️、研工、財務⛔、人事𓀒、教務、科研、後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事務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學校學生事務中心下設勤工助學辦公室,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八條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通過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充分發揮校內有關職能部門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九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鬥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第十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可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籌措經費,撥款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項目,每年按照需求下達相應預算。
第四章 勤工助學辦公室職責
第十二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三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並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四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 在學校學生事務中心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計劃處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製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八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五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十九條 設崗原則👨🏿🏫:
(一)學校統籌校內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於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最少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結合學校實際需求,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二)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二十條 崗位類型🏂🏻: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勤工助學辦公室統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並註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二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勤工助學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推薦適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三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崗位的酬金參考上海市當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上海市當前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由勤工助學辦公室每年對外發布。
第二十四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應高於上海市當前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勤工助學辦公室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自籌經費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二十六條 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采用預算申請製度,由校內單位向勤工助學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按照批準預算使用🆚。預算超出部分,由各用人單位自籌經費支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經學校允許。學校勤工助學辦公室🕴🖖、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八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原辦法(滬交內(學)〔2012〕94號)相應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