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昂4体育官方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意昂4体育官方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滬交學〔2017〕29號)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根據《意昂4体育官方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修正案》(滬交學〔2019〕29號)對其進行修改🤚🏼,修改部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製定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建設優良的校風和學風🧑🏻🎄,維護正常的辦學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校全體在讀學生。上海高級金融意昂4、密西根意昂4、繼續教育意昂4可以根據本校與相關合作辦學方的特別約定或者本意昂4的特殊情況,根據本規定製訂適用於本意昂4在讀學生的具體規則🦸♀️,並報學生處和法律事務室備案審查後執行。
在本校交流交換的境內外高校及學術機構的學生,在交流交換期間發生違紀行為🧜🏿,參照本規定處理。
學籍在本校但在境內外高校及學術機構交流交換的學生,在交流交換期間發生違紀行為🧑🏿💼,參照本規定處理📜,若所在交流交換學校已做出處理的,本校予以認可,並歸入學生檔案。
第三條 定義
本規定所稱違紀行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違反校紀校規🧗🏻♀️、學校章程的行為👨🏼🦳,違反學生應當遵守的社會公德或者學術道德的行為。
第四條 原則
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無充分證據或者處分依據的,不得給予學生紀律處分。
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相適應。
處理學生違紀行為,應當堅持公正🙎🏼、公平、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對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學生有權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訴。
第五條 處分的撤銷
學生所受紀律處分不可撤銷🚶🏻➡️,但在申訴程序中被申訴受理機構確認存在錯誤👨🏿🏫、明顯不當或者其他應予撤銷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 處分的解除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學生的處分設置六到十個月的觀察期(記過以下處分適用)或十二個月的考驗期(留校察看適用),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與適用
第七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
紀律處分的種類☯️,由輕至重依次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八條 紀律處分的觀察期
依據紀律處分的種類🤷🏿♂️,除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外,設置不同期限的觀察期:
給予學生警告處分,從處分決定日起😚,設置六個月觀察期;給予學生嚴重警告處分,從處分決定日起,設置八個月觀察期;給予學生記過處分🔳,從處分決定日起👩👩👦,設置十個月觀察期。
對於受到紀律處分、觀察期結束或者處於觀察期的學生🧑🦯➡️,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如下處理:
(一)在觀察期內沒有再發生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的,由本人申請,經意昂4提出解除建議🧑🎤,由學生處作出解除處分決定書;
(二)在觀察期內有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原違紀行為觀察期不得與新違紀行為的觀察期合並實施💘。到期由本人申請🏡,經意昂4提出解除建議🐽,由學生處作出解除處分決定書✨🍵;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請提前解除處分:
觀察期未滿又需要畢業離校的,在經過的觀察期內表現良好的👰🏻♀️;
在觀察期內有突出進步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且觀察期已經執行一半的;
符合條件的,由本人申請,經意昂4提出解除建議,由學生處作出解除處分決定書。
(四)因突出進步或者重大立功表現提前解除處分後,如果發現當事學生的進步或者立功表現系弄虛作假的,經意昂4提出建議,學生處作出處理意見並報主管校領導批準,撤銷提前解除處分決定。從撤銷處分決定之日起🧑🏽🎓,原處分決定的觀察期未執行部分繼續執行🎢,期滿按照規定解除。
第九條 留校察看
學校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考驗期內進行考察,考察由學生所在意昂4(系)負責。留校察看處分的考驗期從處分決定所確定的日期起算♈️,期限一般為十二個月。留校察看期間因故休學的🧍🧔🏼,休學的時間不計入考驗期。考驗期結束後🧝♂️,由本人申請🐋,經意昂4提出解除建議🧗🏻♂️,由學生處作出解除處分決定書;
對於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如下處理🚧:
(一)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發生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的,由本人申請,經意昂4(系)提出建議,學生處作出處理意見✡︎,相關部門會簽後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可以按期終止考驗並解除處分;
(二)在考驗期內有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經意昂4(系)提出建議,學生處作出處理意見,相關部門會簽後提交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請提前解除處分🍭👨🏿🦲:
考驗期未滿又需要畢業離校的,在經過的考驗期內表現良好🧯;
有突出進步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且考驗滿六個月的💟;
符合條件的,由本人申請,經意昂4(系)提出建議,學生處作出處理意見🙎🏽♂️,相關部門會簽後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可以提前終止考驗並解除處分;
(四)考驗期滿解除處分後,發現當事學生在考驗期內有應受紀律處分的違紀行為的🕸,經意昂4(系)提出建議🚲🚅,學生處作出處理意見,相關部門會簽後提交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撤銷解除處分決定書並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提前終止考驗並解除處分後,發現當事學生隱瞞其在考驗期間的違紀行為的,或者當事學生的進步或者立功表現系弄虛作假的,經意昂4(系)提出建議🧞♀️,學生處作出處理意見👺,相關部門會簽後提交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開除學籍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當自收到學校處分決定書或者維持原決定的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學生所在意昂4(系)學生工作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並由校保衛處會同其所在意昂4(系)令其限期離校☯️。離校時,由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數項違紀行為
處分決定作出前🧫🦋,違紀學生有兩個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相應的處分🛀。分別確定的處分種類相同的,合並的處分為該處分🌗❤️;分別確定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合並的處分為其中最重的處分🧔🏻♂️。
第十二條 共同違紀
兩人以上共同違紀的,根據各人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予以處理🎯。
教唆、脅迫🤼♂️、欺騙、誘使他人違紀而他人未違紀的🧔🏽♀️🔗,按照所教唆、脅迫、欺騙、誘使的行為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再次違紀
再次違紀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一)曾被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的學生🩸,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二)曾被給予留校察看紀律處分的學生,在終止考驗後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十四條 從輕🗜、減輕處分
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情節輕微的;
(二)違紀行為尚在準備階段或者雖然進入實施階段但主動放棄且未造成危害結果的,但法律法規、規章、校紀校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違紀時不滿18周歲,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認💲🪃、控製自己行為的💪;
(五)主動承擔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民事責任🍋✋🏽,得到受害人諒解的;
第十五條 從重處分
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故意造成調查困難🕵🏼♀️,製造障礙🔨,妨礙取證的;
(三)對調查人🌧、檢舉人、證人、鑒定人🌲🚣🏿♀️、參與作出處分決定者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誣陷、誘惑🧪、威脅🪝、打擊報復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施加影響的🫅🏿;
(四)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但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除外;
(五)再次違紀的;
(六)拒不承擔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民事責任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其他條款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罰或者處分的情形🤦🏼♂️。
第十六條 影響評獎評優
凡受紀律處分的學生,自違紀行為發生之日起至處分解除之日,不得在本校參評各類獎學金(含帶有幫困性質的獎學金)、獎勵及推薦項目或者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影響學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畢業九個月後或在最長學習年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方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在畢業一年後或在最長學習年限屆滿時授予學位:
(一)在校期間因違反學業誠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
(二)在校期間因違反學業誠信受到兩次以上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八條 民事責任
因違紀行為侵害國家、本校權利的🏊🏽♂️👩🏽🔬,違紀學生應當根據下列情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三)破壞校園環境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四)有其他侵權行為的👨🏼🍳,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本條規定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等責任可以在處分決定中酌情一並處理📊,也可以在違紀學生免予紀律處分的情形下獨立適用。但是👴🏼🎣,在相關司法程序🧚🏻♂️、國家行政程序中已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不予重復處理🧑🏽🏭。
第三章 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憲法
違反國家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構成刑事犯罪
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但因防衛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構成刑事犯罪💇🏻,且被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根據實際情況和現實表現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受到行政處罰、司法處罰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未構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司法處罰,被處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條款競合的適用
違紀行為不構成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所列舉的違法犯罪情形的☯️🛅,適用本章其他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打架鬥毆
打架©️、鬥毆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致他人傷害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持械打架鬥毆的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鬥毆提供管製刀具等器械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五)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六)在打架鬥毆中受到傷害的一方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如存在先動手、語言侮辱、挑釁等行為,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侵犯財產
以盜竊、騙取、勒索、冒領等手段非法占有國家🤸、本校或者他人財物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所涉及價值在2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所涉及價值超過200元,在5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所涉及價值超過500元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破解、仿冒或者偽造校園卡以及其他校內有價支付憑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兩次以上侵犯財產行為進行處理的,所涉財產的價值應當累計計算👩🏼🔧。
第二十五條 損壞公物
故意損毀、破壞學校財物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損壞公共財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損壞公共財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損壞公共財物2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考試紀律
違反考試紀律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考試違紀的🌕,根據情節和本人態度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嚴重擾亂考場或者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考試作弊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1.未經許可傳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稿紙等考試材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搶奪他人試卷或者其他考試材料、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故意銷毀試卷或者其他考試材料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由他人代替考試或者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介紹作弊、使用具有通訊功能的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試卷或者答案、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使用具有通訊功能的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但能夠證明沒有使用網絡或通訊功能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其他的考試作弊行為,根據情節和本人態度給予記過以上紀律處分🍶。
參加國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全國性或者區域性考試,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除按照適用於該考試的規定予以處理外🧑🏻🦲,同時適用本條規定予以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學業誠信
違反學業誠信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或者用於申請學位的學術論文違背學術道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購買或者出售學位論文的;
2. 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的;
3. 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
4.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有篡改學業成績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等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其他違背學業誠信的行為🤌🏻,按照《意昂4体育官方學生學業誠信守則》等規定執行🧳;情節嚴重的🎊,經相關部門認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考勤紀律
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不能歸責於其本人的原因外👌🏿,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無正當理由,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一學期內累計擅自缺課12學時以上不足32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內累計擅自缺課32學時以上不足48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內累計擅自缺課48學時以上不足6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內累計擅自缺課60學時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照《意昂4体育官方本科生管理規定》或《意昂4体育官方研究生管理規定》作退學處理。
擅自缺席集中實習、軍訓🙇🏼、設計和論文等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一天以6學時計👳🏽;擅自缺席學校安排的其他活動,一天按4學時計🖐🏼。
第二十九條 在醫療機構違規
在醫院等醫療機構見習、實習🙎🏼♂️,違反醫療機構紀律🛁、醫護人員職業道德或者見習、實習紀律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利用工作之便⛹🏽♂️,違反紀律開處方、化驗單、病假單🫷🏽、證明、偽造病歷等醫療單據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嚴重違反見習、實習紀律👸🏻,被醫院決定終止見習或者實習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要挾、侮辱病人,或者違反婦女體檢規定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有違反醫療機構紀律🧑🏻🦰🚫、醫護人員職業道德或者見習🎳、實習紀律等的其他行為且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違章用電,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因違章用電或者其它違章行為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或者過失引起火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留宿異性或者到異性宿舍留宿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有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或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
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因違章操作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規領取、使用、保存💑、處置化學危險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製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因違規用火、用電或者不當的實驗操作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違規飼育、管理、檢疫、使用🕵️♂️、處置實驗動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有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或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網絡管理規定
使用計算機網絡,違反國家或者學校關於網絡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譽、隱私的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製作🦶🏻、發布👰🏽♂️👈🏽、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的,或者有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引發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對系統功能🩱✵、應用程序或者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進行竊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這些數據🫲、應用程序丟失或者損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傳播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系統、網絡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傳播含有淫穢🥝、教唆違法犯罪🚣、傳授違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試作弊方法內容等不當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有違反國家或者學校關於網絡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且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擾亂學校或者社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為
有擾亂學校或者社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為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使用計算機程序等技術手段惡意選課,或者有其他擾亂教育教學管理秩序的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弄虛作假🤟🏼,騙取獎助學金👇、困難補助👤、助學貸款等資助🏃🏻➡️,被授予榮譽稱號💆🏿♂️,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須撤銷所獲榮譽🧍🏻♂️、退回所獲錢款,並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三)轉借學生證等證件,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未經授權冒用他人名義等假冒偽造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盜用、塗改😩🛹、偽造學生證等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性文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校園交通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有酗酒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組織未經登記或者未經批準的社團、協會並開展活動,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學生業余活動或者集會,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募捐、接收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者協會會費,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對組織者、發起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給學生身心健康或者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擅自散發未經登記😶、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具有傳播非法內容🧑、人身攻擊💫、造謠惑眾等情節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九)違反學校保密工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故意為他人作偽證,或隱瞞事實,阻礙調查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吸毒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四)參與非法傳銷或者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五)製作、販賣☺️、傳播違法書刊、電子出版物或者音像製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六)未經批準在校宣傳推介、組織引導他人參與校園貸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使用他人身份證件信息辦理校園貸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七)盜竊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八)有擾亂學校或者社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為且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屢次違紀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 紀律處分的程序與權限
第三十五條 職責分工
學生處負責學生違紀處分工作🤜🏽,相關意昂4(系)和部門按照本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負有配合義務。涉及違反考試紀律或者學術道德的🥔,學校、意昂4(系)學生誠信工作委員會可以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十六條 調查取證的部門
根據違紀行為的不同種類,由下列部門負責調查取證:
(一)涉嫌本規定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所列違紀行為,當事學生為本科生的𓀃,由教務處和相關意昂4(系)調查取證;當事學生為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和相關意昂4(系)調查取證🚡;
(二)涉嫌本規定第三十條所列違紀行為,由宿舍管理部門和相關意昂4(系)調查取證💆🏼;
(三)涉嫌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由實驗室與設備處和相關意昂4(系)調查取證👩🚀;
(四)涉嫌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所列違紀行為,由網絡信息中心和相關意昂4(系)調查取證🚋;
(五)涉嫌其他違紀行為,由保衛處、相關部門和意昂4(系)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及時、全面地搜集證據。
相關部門對調查取證的職責或者權限有爭議的🔁,由學生處指定。
第三十七條 調查取證的時限
學生涉嫌違反考試紀律的🙏🏿,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自該課程考試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證據送交學生處;如意昂4(系)發現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自發現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證據送到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由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審核後送交學生處。
學生涉嫌其他違紀行為的,負責調查取證的部門自發現該違紀行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並將調查情況和證據材料提交學生處👩👩👦。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進行鑒定↘️、勘驗的,鑒定⛱、勘驗的時間均不計入調查時限。
調查取證需要校外其他單位或機構配合的♠️👨🏻⚕️,可不受上述時限限製🆙。